司发通〔2016〕48号《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12-10 23:45:46

《司法部关于认真做好实施〈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工作的通知》




司发通〔201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以下简称《分级》)已于2016年4月18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分级》是开展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重要标准。《分级》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有效遏制和减少重复鉴定、维护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现就《分级》施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2017年1月1日《分级》施行前,各地要按照统一师资、统一教材、分期分批的工作要求,完成对现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全员培训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司法鉴定人,司法行政机关要暂停执业资格;对于经多次培训考核仍不合格的,要注销执业资格,确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正确适用《分级》。今后各地要将《分级》作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持续提高鉴定人使用《分级》的能力和水平。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授予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时,要对申请人掌握和适用《分级》的能力进行专项考评,对于不具备能力的,不得授予执业资格。

三、各地要通过开展专项检查、鉴定文书评查、能力验证等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执行《分级》。

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人体损伤致 残程度分级》
 

 

 


司法部

2016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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