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非遗函〔2016〕224号《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6-09-23 05:09:16

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


办非遗函〔2016〕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2011年6月1日,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正式实施。为督促各方切实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责任,进一步掌握法律实施5年来依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总结有效做法和经验,发现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我部将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学习、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情况;

(二)出台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配套法规情况;

(三)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情况;

(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及相关数据库情况;

(五)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及开展保护情况;

(六)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及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情况;

(七)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情况。

二、检查方式及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地方自查与文化部委托评估相结合的方式。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参照文化部检查重点制定本地区的自查方案,对本地区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逐条对照检查内容报送自查报告(3000字左右)。文化部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开展评估,并组织人员到部分省(区、市)进行实地检查。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阶段(6月至8月)

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制定自查方案,组织部署自查工作,撰写本省自查报告并向社会公布。8月31日前,将本省自查报告、向社会公布情况、4个保护成效突出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经验交流材料报送文化部。

(二)评估抽查阶段(9月至10月)

文化部委托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开展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份进行实地检查,通过现场查看、走访传承人、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检查实际情况。

(三)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

总结检查工作,形成报告,向社会公布,并向各省通报。

三、工作要求


请各省级文化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组织工作。自查过程要认真细致,严禁走过场或弄虚作假。各地要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所有材料均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报送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书面文件需加盖本单位公章。



材料报送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办公室

联 系 人:李晓松、杨晓辉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电    话:010-59881348、59881108

特此通知。
 

 


附件:

1.非物质文 化遗产法配套法规情况统计表

2.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3.工作机 构情况统计表


 

 


文化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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