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办发〔2021〕375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2021年度考核评估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12-11 00:09:51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2021年度考核评估的通知






广电办发〔2021〕375号

 






上海市广播电视局、江苏省广播电视局、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安徽省广播电视局、湖南省广播电视局,广播电视科学研究院、广播电视规划院、中广电广播电影电视设计研究院,中国传媒大学、北京体育大学、浙江大学、浙江传媒学院,超高清视频(北京)制作技术协同中心:

为进一步发挥实验室对广电科技工作的支撑作用,更好服务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管理办法》(广电发〔2021〕4号)要求,现组织开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含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2021年度考核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经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批复设立并在有效期内的实验室(见附件1),实验室有效期计算截至2021年12月31日。2021年过期的实验室请按照管理办法报送工作总结报告。

二、考核安排

1.实验室年度考核由依托单位组织开展。

2.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研成果及应用转化、支撑总局行业管理、承担重大项目、学术交流、经费保障、人才队伍、制度建设、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3.依托单位组织所属实验室如实填报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模板见附件2),并填写依托单位考核意见。工作报告中的涉密内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4.依托单位于2021年12月20日前组织完成所属实验室2021年度考核,将考核情况上报给组织单位审核、备案。

5.组织单位审核通过后,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加盖公章的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报总局科技司,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email protected]。电子版包括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的Word版和加盖公章后的Pdf版。

6.总局科技司将根据年度考核情况,适时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

三、评估安排

总局科技司将按照实验室管理办法,根据各实验室上报的年度工作报告,对各实验室开展评估。

四、组织管理

请相关省市广电局高度重视,及时将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实验室依托单位,指导依托单位及实验室认真开展2021年度考核工作,按要求报送实验室考核情况。

联系人:张智军,010-86098098




附件:

1.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含重点)列表

2.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模板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2021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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