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函〔2021〕355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浏览量:          时间:2021-04-27 02:23:21

国家文物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意见的函





文物保函〔2021〕355号

 






内蒙古自治区文物局 :

你局《关于审核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的请示》(内文物字〔2020〕28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规划。

一、所报规划尚需按照《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和《国家文物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的通知》,作以下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一)“内蒙古长城概况”部分,应补充说明内蒙古自治区长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总体情况以及认定点段构成情况,并补充相应附录。

(二)“长城价值”部分,应补充阐释内蒙古自治区长城在长城整体价值体系中的意义。

(三)“现状评估”部分,应深化长城管理、利用现状评估,特别是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的日常保护机构(含管理使用机构)现状评估。

(四)“保护区划”部分:

1.保护范围管理规定部分第一段应调整为“本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展示无关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2.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部分第三段应调整为“严控大型交通运输设施用地”,并分类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避免一刀切。

3.按照我局《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名单的通知》精神,补充国家级长城重要点段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要求及专项管理规定。

4.充分论证“关堡墙体及其内部全部纳入保护范围”的可操作性,应根据关堡尺度规模、保存现状、使用情况等分类提出关堡保护区划及管理规定,并提出堡内用地、建设要求。

5.论证“严格控制利用长城拍摄影视作品和举办大型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就上述活动提出更切实可行的管理规定。

6.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部分应明确相关用地在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前,需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重点做好先期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影响评估工作。

7.建议增加位于山坡、山脊区域的长城段落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五)“管理规划”部分:

1.“核定并明确保护等级”部分,应明确已经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的长城点段,其中尚未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依法全部核定公布为内蒙古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并明确时间节点。

2.“建立管理协调机制”部分,应进一步细化关于省际管理协调机制相关要求,重点明确跨省长城点段保护修缮、开放利用以及涉建项目管理相关工作程序。

3.“完善保护管理机构”部分,应明确地方政府为辖区内长城点段指定保护机构,并明确长城保护机构、人员及其变动情况备案程序及要求。

(六)“与相关规划及行业衔接”部分:

1.补充落实《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相关规划措施。

2.按照《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要求,梳理本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衔接关系。

(七)“本体保护规划”部分:

1.完善长城保护措施和分类,针对不同类型长城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并将“冲沟治理”纳入长城本体保护措施。

2.“长城保护维修工作基本原则”中应将考古研究确定的原形制、原结构、原工艺作为保护维修设计的依据。

3.“工程管理要求”部分,应将考古工作纳入工程项目立项、勘察设计、实施全过程。

4.“长城监测”部分,应明确监测主体及机构、人员配置需求,并明确长城保护机构、长城保护员日常巡查工作机制和相关要求。

(八)“展示利用规划”部分,应增加参观游览区申报管理、非参观游览区管理要求等内容,细化现场展示设施、展示内容等规范要求,严格限制违反长城及周边景观风貌保护要求的旅游道路建设项目。

(九)“研究规划”部分,应加强配合保护维修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相关考古研究以及主动考古研究相关的考古资料汇总、整理和发表工作要求,鼓励开展内蒙古长城独特文化景观价值专题研究,为长城保护展示提供学术支撑。

(十)进一步校核文本图纸,避免出现前后不一致的表述。

二、请你局指导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规划进行必要修改和完善后,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中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1〕41号)的要求,对内蒙古自治区长城保护规划进行必要的核准并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积极组织有关部门逐步实施。

三、规划中涉及的文物保护与展示、环境整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实施前应按程序报批。

四、请你局指导和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在保护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做好内蒙古自治区长城文物保护的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切实保护文物本体及周边环境安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专此函复。




 

国家文物局

202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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