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人发〔2016〕6号 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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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物人发〔2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各培训基地:

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第九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文物局

2016年3月24日







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文博人才培养,加强行业教育培训管理,贯彻《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文博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纲要(2014-2020)》,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养“金鼎工程”实施方案》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应坚持行业指导、协同创新、需求导向、突出特色的原则,构建多层次、多类型的文博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文博事业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条 培训基地实行国家文物局、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和依托单位三级管理。依托单位为国家文物局直属单位的,由国家文物局直接管理。

第四条 国家文物局是培训基地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培训基地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培训基地的认定、撤销;

(三)组织审定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审核培训基地申报的项目,并安排必要经费;

(四)指导及监督培训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国家文物局委托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承担培训基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是培训基地的组织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培训基地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指导辖区内培训基地的管理和运行,对培训基地的年度工作计划、培训项目计划及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

(三)在政策、经费和项目等方面,对培训基地建设和发展给予支持;

(四)配合国家文物局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评估。

第六条 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培训基地的管理和运行,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发展的统筹规划,将基地发展规划纳入本单位发展规划;

(二)对培训基地进行建设,提供办公培训场所、后勤保障、配套经费等,并不断改善培训基地基础设施;

(三)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的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培训基地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

(四)建立完善培训基地运行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组织相关专家、学者充实师资队伍,组织开展师资培训;

(六)按要求配合做好对培训基地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 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业培训机构、社会力量办学机构等均可申报培训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及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方向和层次相适应的教学、实操训练设施或条件,以及相应的专业教材或培训资料;

(二)有与所承担的培训专业方向和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各专业教师不少于4名;所有专兼职教师应具备较丰富的教学和实践经验,是本行业、本领域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或业务骨干;

(三)有健全的管理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教学组织管理、学员考核管理、教学科研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规范的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五)近三年内承办文博行业培训项目不少于5个。

第八条 申报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基地申请报告及《国家文物局文博人才培训基地申请表》;

(二)有关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师资力量、从事文博行业教学培训等情况说明;

(三)有关证照和办学资质复印件。

第九条 申报及审核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第八条列出的相关材料提交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经其初步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国家文物局;

(二)国家文物局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条件进行现场评估,形成推荐意见,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培训基地名单,并颁发培训基地牌匾。
 


第四章 培训基地管理



第十条 各培训基地应于获得基地称号后3个月内组建基地管理办公室,并将相关人员组成报国家文物局。培训基地管理办公室包括主任1名,由依托单位主管领导担任;副主任1-2名,由承担培训基地任务的部门领导担任;办事人员若干,由熟悉文博教育培训的业务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根据国家文博人才培养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特色,制定培训基地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承担国家文博人才培养项目;承办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委托的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

(三)开展教育教学体系建设,编制系统的教学大纲,进行科学的课程设计,编制相关培训资料和教材;

(四)开展文物保护、考古、博物馆及文博人才培训方面学术理论研究,并提供相关咨询;

(五)配合文博网络教学工作;

(六)举办教育培训交流服务活动等。

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突出办学特点,明确培训方向和重点,集中优势力量推出主体班次、精品课程;同时积极探索结合重大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人才培养项目的机制。可采取自建或与相关文博单位合作的形式,建设人才培养实训基地,为培训实习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三条 各培训基地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国家文物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申请列入国家文物局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应于上一年度6月30日前报送至国家文物局;培训项目应填报项目申报书。

第十四条 国家文物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培训基地的培训项目计划及项目申报书进行审核。对于满足国家文博人才培养需求及其他相关要求的培训项目,将列入国家文物局年度培训计划,并准予核发国家文物局培训结业证书。

第十五条 经审核同意开展的其他培训项目可以培训基地名义举办,并颁发培训基地培训结业证书。未经审核同意,任何单位不得以培训基地的名义举办培训项目。

第十六条 培训项目经费应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要求,并考虑实际需要,由培训基地进行管理和核算,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各培训基地应及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于培训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将培训总结材料报送国家文物局,并做好培训材料的建档登记工作。

第十八条 培训基地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度。国家文物局每年不定期对培训基地进行检查,每三年组织对培训基地进行一次评估。国家文物局可委托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培训基地进行检查与评估。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培训基地设施配套情况、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培训质量、培训效果及后续跟踪情况等。检查评估细则由国家文物局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对评估不合格的培训基地,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现象的培训基地,将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培训基地称号。情况严重者应依法追究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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