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5号)

浏览量:          时间:2020-02-11 00:56:59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升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已经国务院核准,《议定书》中原产地规则和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修改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为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订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3日





全文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 由贸易协定》项下经修 订的进出口货 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附件:

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

2、新加坡原产地证书(样本)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原产资格申明

4、中国原产地证书格式(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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