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11-08 23:29:56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802号





北京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卫生健康委:

根据《关于印发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9号)要求,我委组织制定了《诊所改革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仅限于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武汉、广州、深圳、成都和西安等10个诊所改革试点城市使用,根据试点城市运行经验并完善后,适时在全国范围推广。

二、在诊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对申请备案的诊所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各试点城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诊所的监督管理,发现不符合《试点地区诊所基本标准》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不落实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附件:诊 所改革试点地区诊 所基本标准(2019年修订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19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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