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发〔2019〕30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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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全文废止】





银保监发〔2019〕30号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2021年6月21日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1年第7号)







2018年6月,我会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问题解答第1号:偿付能力监管等效框架协议过渡期内的香港地区再保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因子〉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34号,以下称《问题解答》),明确了内地直接保险公司向香港地区合格再保险机构分出再保险业务时,应适用的偿付能力评估信用风险因子方案。现对《问题解答》第7条中有关因子方案的适用期限进行修订,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

2019年6月28日






附件:保 险公司偿 付能力监 管规则--问题解 答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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