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办发〔2004〕23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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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






总工办发〔2004〕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认真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法复〔1997〕6号)关于“产业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是由工会法直接规定的,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条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规定,各企业、行政事业等单位的基层工会应当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总工发〔1997〕24号)【已废止,现为总工发〔2008〕39号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的要求,取得工会法人资格证书,并凭此证书办理银行账户开户手续,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产业工会办理银行帐户开户手续过程中,确需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的,可以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工会领取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四条关于“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和第四十六条关于“工会的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的规定,各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帐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帐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

三、各省级工会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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