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97〕4号《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3-13 19:42:47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发〔1997〕4号





1996年,财政部安排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两项基金)开展了专项财务检查。在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自查的基础上,该部组织力量对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重点检查,向国务院报送了专题报告。与此同时,审计机关对两项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据审计署报告,经审计发现的违纪金额达92.2亿元,其中挤占挪用59.7亿元。在挤占挪用的金额中,地方政府22.77亿元,占38.14%;社会保险机构28.41亿元,占47.59%;劳动部门6.81亿元,占11.41%;财政部门1.72亿元,占2.88%。被挤占挪用的基金,大都用于固定资产投资、委托金融机构贷款或自行放贷、投资入股和经商办企业,有的已难以收回。另据劳动部反映,一些地区还存在对存入财政专户的养老保险基金不按规定计算利息等问题。以下情况表明,国务院关于两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较多,特别是挤占挪用现象严重,造成了基金的损失和浪费,扰乱了财政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坚决予以纠正。现将财政部《关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务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通知:

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财务检查和审计发现的挤占挪用两项基金及有关违法违纪问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一些地区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问题的通报》(国办发明电〔1996〕6号)精神认真核查,严肃处理。财政部、劳动部、审计署要共同加强对查处工作的指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查处的情况,应于1997年7月底以前报送财政部、劳动部、审计署,由财政部汇总后报告国务院。

二、国务院再次重申,两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按规定预留一定数量的备付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决定用于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违者要严肃查处。

三、财政部要会同劳动部抓紧制定关于对两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具体办法,切实加强对基金的管理。对存入专户的基金,必须按规定计算利息并将利息并入基金。要加强对两项基金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审计署应根据需要定期安排专项审计。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都要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工作,确保基金的安全。




附件:关于对企业职 工养老保险基金失 业保险基金开展专项财 务检查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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