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建〔2017〕606号《财政部关于及时报送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和结余财政资金上交情况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2-26 19:37:41

财政部关于及时报送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和结余财政资金上交情况的通知





财建〔2017〕6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6〕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中央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批复工作进度,提高项目结余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汇总报送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情况、上交结余财政资金。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作进度情况

(一)报送时间要求

请各中央部门(单位)每半年报送我部一次,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式两份,分别报我部部门预算管理对口司局和经济建设司。报送日期分别为每年7月31日前报送上半年有关情况,次年1月31日前汇总报送本年度全年有关情况。

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有关情况,请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

(二)主要内容和填报要求

1. 工作进度情况主要包括文字报告和两张附表。文字报告要对重要事项进行说明。附表包括“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情况跟踪表”和“主管部门批复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汇总备案表”。

没有相关进展的中央部门,也需提供文字报告。

2.“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情况跟踪表”。填报所有竣工验收三个月的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含当期及往期未编报、未批复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

3.“主管部门批复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汇总备案表”。其中:半年报,填报上半年的批复情况;年报,汇总填报全年的批复情况。

二、关于结余财政资金上交国库

(一)时间要求

按照我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结余财政资金收回同级财政的通知》(财建〔2015〕707号)规定,请各中央部门(或单位)督促相关单位在非经营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竣工结余财政资金上交国库;项目达到预计可使用条件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3个月内,视同办理,清理上交预计的结余财政资金。

(二)账户管理要求

对应缴回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你部门及时将结余调整计划报我部,并相应进行账务核销。

对应缴回的非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请你部门由一级预算单位统一将资金汇总后上缴中央总金库。上缴时填写汇款单,“收款人全称”栏填写“财政部”,“账号”栏填“170001”,“汇入行名称”栏填“国家金库总库”,“用途”栏填应冲减的支出功能分类、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名称及编码。上述工作完成以后,将汇款单印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对口司局、经济建设司)备查。



附件:

1.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度情况跟踪表

2.主管部门批复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情况汇总备案表




 

财政部

201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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