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测办字〔2003〕17号《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全文废止】

浏览量:          时间:2020-07-16 19:16:55

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全文废止】



国测办字〔2003〕17号 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局2003年12月23日公布)






全文废止,废止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2020年6月18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95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有关规定,国家测绘局会同国家保密局规定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

第二条 测绘管理工作中的国家秘密范围:

一、绝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严重损害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民族尊严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导致严重外交纠纷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严重威胁国防战略安全或削弱国家整体军事防御能力的。

二、机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重要军事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安全警卫目标、设施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

三、秘密级范围

(一)公开或泄露会使保护国家秘密的措施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

(二)公开或泄露会削弱国家局部军事防御能力和重要武器装备克敌效能的;

(三)公开或泄露会对国家军事设施、重要工程安全造成威胁的。

第三条 测绘管理工作中涉及国防和国家其他部门或行业的国家秘密,从其主管部门的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测绘(总)局原印发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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