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办辐射函〔2016〕1672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15 02:34:1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环办辐射函〔2016〕1672号






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为贯彻习近平主席在第四届核安全峰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关于实施加强放射源安全行动计划的要求,我部决定自2016年9月起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以放射源安全和安保相关法规标准为依据,开展全国放射源安全检查专项行动,全面核实梳理全国放射源现状,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单位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账目的盘存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提出改进措施,督促整改落实,从而进一步健全放射源安全和安保体系,全面提升国内放射源安全水平。

二、检查范围

全国生产、销售、使用(含收贮)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放射源应用现状

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在用和非在用放射源底数,放射源完整数据信息,账物相符情况。

(二)放射源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放射源安全保卫设施和措施的运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及放射源安保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从业人员对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监测仪器、安全保卫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以及对可能出现的放射源丢失、被盗事件的应对能力。

(三)法规要求落实情况

包括辐射安全许可证制度落实情况,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等审批办理情况,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办理情况,放射源进出口、转让、送贮的事后备案要求落实情况,辐射工作场所监测情况,个人剂量监测情况,辐射工作人员培训情况,辐射事故应急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等,以及各项工作记录的档案保存状况。

(四)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数据使用情况

包括管理系统内的单位基本信息、许可活动种类和范围、单位台账(管理系统内的台账、单位自有台账和放射源实际数量三者应保持一致)、辐射工作人员数据、个人剂量监测数据、放射源的各项审批和备案手续等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组织方案和职责分工

为确保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开展,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环境保护部辐射源安全监管司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批准有关检查计划、方案,参加部分重点单位的检查,并组织对部分省份专项行动完成情况进行抽查。领导小组的日常具体工作由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司核技术利用处承担。

组长: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司长;

副组长:辐射源安全监管司副司长;

成员:环境保护部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各地区监督站)分管负责人;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分管负责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分管负责人。

各地区监督站负责对环境保护部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设立专项行动检查组,成员主要由核技术利用监督处组成,在领导小组指挥下实施本地区环境保护部直接监管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工作,并汇总、整理、上报有关检查情况等。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负责建立组织机构,按照统一部署,组织省本级及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内其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检查工作。地市级及以下环境保护部门的具体职责分工由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环境保护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负责为各地区监督站的检查行动提供技术支持,派出专家参与部分重点单位的检查,并在必要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咨询和审议。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各自需求确定相应的技术支持单位或人员。

五、检查方式和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研究部署(2016年10月15日前)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做好专项行动部署、动员、准备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印发行动通知,通知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启动自查工作。

(二)第二阶段:组织自查(2016年10月16日至11月15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各核技术利用单位完成对本单位放射源应用情况、辐射安全和安保管理情况、法规落实情况及管理系统数据准确性的自查,督促其按时提交自查报告。同时,根据自查情况确定检查重点目标和重点内容,进一步细化行动实施方案,拟定具体的检查计划和方案。在此阶段未开展自查、自查不彻底、自查数据与监管部门掌握情况不符以及在以往的检查中曾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应作为检查重点。

(三)第三阶段:实施检查(2016年11月16日至2017年5月31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结合前一阶段的自查情况,全面实施已拟定的具体检查方案,对本行政区内涉及放射源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排查可能持有放射源的无证单位并将其纳入监管。

在检查中,对存在放射源底数不清、账物不符等情况的单位,应梳理清楚放射源底数;对管理系统内数据不完整、不准确或相关审批及备案手续未通过系统办理完成的,应指导相关单位补充完整相关数据,着力解决管理系统内放射源备案不及时造成的底数不准确和后续手续无法完成等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辐射安全隐患,各级监管部门应明确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立即查处。

2017年4月1日至5月31日,环境保护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抽查组,对部分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行动的完成情况和检查效果进行抽查,参加成员包括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被检查省份所在地区的监督站分管负责人等。

(四)第四阶段:分析总结(2017年6月1日至6月30日)

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各地区监督站对自查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和总结,于2017年6月30日前向我部报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我部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汇总全国有关情况,于7月31日前形成总报告。

六、有关要求

(一)严守工作纪律,严格工作要求,发挥优良作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检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环境保护部“二十四条”、国家核安全局“实施细则”等各项党风廉政规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严、慎、细、实”的工作作风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强组织协调,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取得实效。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历年监督检查结果和自查结果明确工作重点和难点,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做好进度安排。本次专项行动的检查工作应尽量结合2016年下半年和2017年上半年例行监督检查计划安排,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行动达到预期目的,并避免给核技术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三)强化跟踪落实,注重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专项行动结束后,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继续对相关核技术利用单位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和违法行为的查处进展进行跟踪,确保检查成果的落实,并针对行动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分享成功经验,推动全国放射源监管水平全面提高。

(四)在实施对放射源安保情况及医疗卫生机构的检查时,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各地区监督站应做好与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按照各自监管范围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五)本通知发布前已先行启动放射源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结合本通知要求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后续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总结,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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