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造发〔2013〕27号《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全文

浏览量:          时间:2017-12-25 20:06:38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造发〔2013〕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快推进珍贵树种培育,充分发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的引领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地发展珍贵树种的积极性,增加珍贵树种资源,提高森林质量,我局制定了《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地认真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指导已批复的国家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县做好珍贵树种培育示范建设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造林绿化管理司联系。




附件:国家珍 贵树种培 育示 范县管理办 法(试行)



 

国家林业局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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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林造发, 珍贵, 树种, 培育, 示范县, 管理办法, 试行,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