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发〔2024〕3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持永居证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4-03-30 14: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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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持永居证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民办发〔2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日前,国家移民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以下简称永居证)进行了升级改造和便利化应用工作,新版永居证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签发启用。现就做好持永居证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2024年2月18日起,持永居证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申请办理婚姻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证件材料当事人出具永居证的,可以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当事人使用永居证作为身份证件的,应当同时提供有效护照号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移民局出入境证件身份认证服务平台”、“公安部部门间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联网核验。核验材料存档。

三、婚姻登记证填写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婚姻登记证上“身份证件号”栏填写护照号码,“备注”栏填写“持证人同时持有XX号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永居证号码为15位或18位。当事人已经在内地办理了婚姻登记证件,要求加注永居证号码的,可依法申请补领。
四、工作要求

(一)完成适配改造。新版永居证于2023年12月1日正式启用,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快完成身份证阅读设备适配改造。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认证企业联系方式由各省(市、区)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或在国家移民局门户网站“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专栏”下载。同时自建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省份要于2024年2月9日前尽快完成与民政部信息中心提供的核验和认证服务接口的技术对接。

(二)加强预约预审。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预约预审工作机制和个案核查工作机制,鼓励当事人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预约并提交预审材料,确保婚姻登记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加强部门协同。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办事,会同公安部门共同做好涉外婚姻管理工作。

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报告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婚姻管理处(联系人:康文清,联系电话:010-58123271)。接口核验和认证服务中遇有问题,及时与国家移民局联系(联系人:孙明明,联系电话:010-66262545)。系统改造中遇有问题,及时与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文长军,联系电话:010-58123757)。



 

民政部办公厅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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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民办发, 民政部, 办公厅, 永居证, 外国人, 婚姻, 登记,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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